機構無持單次許可證出售狗隻 被判罰款5500元

機構無持單次許可證出售狗隻 被判罰款5500元


一機構因在沒有持有單次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狗隻,違反《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今日(1月1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漁護署表示,該署人員於去年4月接獲一宗投訴,指網上有機構懷疑非法售賣狗隻。該機構於去年4月12日從屯門一工廠大廈以「領養」名義,向投訴人提供一頭純種狗隻,並收取投訴人6600元作為該狗隻的醫療費用,以及1500元作為承諾於一年內替該狗隻絕育的保證金。

漁護署跟進調查後,檢控該機構沒有持有單次許可證而出售狗隻,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判處罰款5500元。

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出售狗隻的人士必須領有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出售」的定義為任何轉讓動物以換取代價的行為,包括繳付「領養」費用,均被視為出售。

經修訂的規例於2017年3月20日生效至今,漁護署已成功檢控42宗沒有適當的牌照或許可證售賣動物的個案,當中包括40宗非法出售狗隻和2宗非法出售狗隻以外的其他動物,違例者被判罰款1500元至10000元不等,而另外20宗非法出售狗隻個案仍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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