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申報擁有物業 富山邨居民被定罪

無申報擁有物業 富山邨居民被定罪

一名居住於黃大仙富山邨的公屋居民,在2018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一個住宅物業,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昨日(1月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1個月,緩刑18個月。

 

該名公屋居民於2018年5月在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上,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名居民隱瞞了他在申報時段內以聯權共有方式擁有一個位於西營盤的住宅物業。

 

他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而被房屋署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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