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被控彌敦道暴動 11人罪成下月判刑

12人被控彌敦道暴動 11人罪成下月判刑


2019年10月1日,有示威者聚集尖沙咀彌敦道一帶,多人被捕。其中12人被控參與暴動,他們不認罪受審,11人今天(2月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1人罪名不成立。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8日聽取求情,下月4日判刑,罪成被告須還押看管。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參與暴動。

法官頒下判詞,指警方於當日不時發出警告及舉旗,任何人如無意參與暴動,理應有足夠時間盡快離開。考慮到被告被截停的時間、地點和裝備等環境證供,認為必然是從暴動範圍後退並集結,透過穿上一致的黑色衣物,表明是其他參與暴動者的同路人,藉此壯大聲勢,互相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就脫罪的被告,法官指他沒有示威者常有的裝備或物件,形容是「零裝備」。另外,他的衣服有非常耀眼奪目的圖案,令人易於辨認,即使他出現涉案地點實在可疑,但未能肯定他曾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4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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