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須特首證明書

政府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須特首證明書


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有關法院以專案方式認許大律師的權力,以適當處理不具有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事宜,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精神,計劃盡快於今年第一或者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律政司今日(2月20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就任何涉及國安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關於以專案方式認許有關人士的命令之前,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

特首將在證明書認定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如法院收到行政長官證明書,而證明書認定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涉及國家安全和不利於國家安全,法院則不得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律政司表示,為免生疑問,建議訂明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相關的案件,以及與根據《香港國安法》或者其他法律為維護國安而採取的措施相關的案件。


讀者回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