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上月舉行第9次會議,會議主要討論了《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和佔地廣闊的康樂設施用地,當中最受關注的,是粉嶺高爾夫球場合否用作建屋。政府今日(3月20日)公布就私人遊樂場地政策檢討提出的建議展開為期6個月的公眾諮詢。
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在傳媒簡報會上表示,本港現時共有66幅按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批出的用地,承租人可大致分為「私人體育會」及「社區組織」兩大類。近年來,社會上時有討論是否可以更好地利用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包括騰出土地作其他更迫切的用途;亦有意見認為現時的免地價或收取象徵式地價政策過於慷慨。在另一方面,社會上亦有不少人認同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對體育發展的貢獻,但可進一步開放其設施以紓緩體育界和公眾對公共體育設施的殷切需求。
劉江華表示,針對社會對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的關注,以及跟進審計署署長《免地價或以象徵式地價直接批出土地予私人體育會所》報告書的內容,民政事務局成立了跨部門工作小組檢討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工作小組經過詳細討論後,對契約政策提出以下的修訂建議:
(一)將由「社區組織」及「私人體育會」持有的契約分開處理,並以特殊用途契約(而非私人遊樂場地契約)處理由「社區組織」持有的體育及康樂用地;
(二)繼續沿用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安排處理私人體育會持有的契約用地,但須大幅修改契約條款以更切合支持體育發展和善用土地的雙重需要;
(三)按私人體育會對推動本港體育發展的貢獻,考慮會否在契約期滿後為它們續約;
(四)向適合續約的私人體育會徵收十足市值地價的三分之一;
(五)規定私人體育會須向合資格外界團體開放其體育及康樂設施總量的30%,並與體育團體合辦公眾人士可參與的體育活動每月最少240個活動時數;
(六)釐定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可容許的體育配套設施及附屬設施清單;
(七)加強對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的監察及承租人的企業管治;及
(八)釐定審批新康樂及體育用地申請的原則。
(政府新聞處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