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早(4月7日)回應限聚令的問題,指參與、組織或提供場地予4人以上聚會屬違法,可判監6個月。
鄭若驊指政府基於醫學上的資料,作出相關決定,指基於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禁止4人以上地方聚集,她表明不會就每個具體發生的事件,發表意見,指該條例下有三個情況下有機會觸犯法律,一是參加4人或以上在公眾地方聚集,二是組織有關聚集,三是提供場所作聚集。
她指,執法部門可發出票控罰款,觸犯者如能按定額罰款交付費用,則將責任處理;但若不能交付,第599G章已列明如何處理。
她又指,參與、組織、提供場所許可超過4人聚集,他們觸犯了法律,可以馬上被檢控,一經定罪,可判處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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