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棄保潛逃而現時長居台灣的《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早前向法院申請要求撤銷警方在1978年向其發出的通緝令,高等法院今日(4月14日)就此作出聆訊,最終拒絕撤銷馬惜珍的通緝令。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鄧學勤在庭上透露,因為證據不足,律政司已決定,即使馬回港,將會對他不提證供起訴,但又指即使撤控,也不代表被告是無辜,故反對撤銷通緝令。所以一旦馬回港,仍有可能會被警方拘捕,以及扣留在茘枝角羈留所,再帶上法庭。
馬惜珍的代表律師麥高義在庭上以多個理由,申請撤銷有關通緝令,如案件大部份證據也因時間過去而消失,當年案中多名被告被判無罪或上訴得直,只是首被告一人被定罪;當年棄保潛逃並非刑事罪行,故不構成藐視法庭;以及馬在台灣年老多病,希望能回港終老等多個理由。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如批准有關申請,擔心會對公眾發放錯誤訊息,以為即使被檢控,只要潛逃往海外一段長時間,便可以申請撤消通緝令。
法官陳慶偉在判決時表示,案件是否有足夠起訴證據,並非裁決考慮,而即使當年批出通緝令的法官已去世,也不會影響通緝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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