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涉嚴重風化案 網民嘲梁美芬應倡訂「誘警罪」

警員涉嚴重風化案 網民嘲梁美芬應倡訂「誘警罪」



4 月7 日一名駐守天水圍警署的39 歲黃姓高級軍裝警員,被指與一名13 歲女童性交,涉嫌觸犯「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罪」,被拘捕及停職。消息指該名涉事的中二女童,為疑犯兒子之女同學,兒子去年中帶女童返家時所認識。涉案警員在與女童熟稔後,多次帶女童返到其天水圍住所發生性行為,女童疑受驚而不敢告知家人,但因近日心神恍惚,被母親查問後才揭發事件,報警將該名警員拘捕。

涉案警員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後,法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4 日再審,以等候警方作出進一步調查,在控方不反對情況下,並獲准以1 萬元現金保釋外出,期間不得離境、騷擾控方證人及涉事女童之家人。對於有執法人員涉嫌性侵未成年女童,網民除了對該名淫警大加鞭撻外,也有人認為法官所定的保釋金實在太低,未能反映案件之嚴重性。

此外,一名26 歲男警員鄺浩雲,被指在今年1 月13 日以搜身為名,在警察總部女廁內,非禮一名涉嫌犯了盜竊罪的持雙程證來港女醫生,被控以非禮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項罪名,案件4 月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指被告以搜身為名,將女事主帶入警察總部女廁內,伸手入其衣衫內摸她乳房,並在沒有合理辯解下,要求對方拉低褲及內褲,讓他觀看其私處約兩秒。

報道指被告鄺浩雲加入警隊五年半,警校畢業後曾先後駐守中區分區及機動部隊,案發時屬灣仔刑事調查隊,然而他並非負責調查該女事主盜竊案之警員。代表被告的辯方律師在庭上質疑控方證人港島重案組主管黃秀君,是否以不提證供起訴作誘因,換取女事主不指控被告,黃秀君否認兩宗案件有關連,強調同意女事主簽保守行為乃由律政司提出。

上月底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在立法會會議中,批評一些示威者刻意侮辱警隊,又指自己擔心一些警員年紀輕,中學畢業,學歷偏低,受訓兩年,且因身懷槍械,擔心他們遇到示威者挑釁時會失控,故倡議訂立「辱警罪」,以防止有關情況發生。根據梁之荒謬邏輯,有網民就上述警員所涉及之風化案,譏諷梁應倡議訂立「誘警罪」,因為相比起「辱警罪」,這更是當務之急。

事實上,警員作為執法者,以公權持有武器執行職務,其權力便應受到合理限制,而並非將其權力無限擴大,動輒設立「辱警罪」來作出保護。現時警民關係轉差,實乃警方在佔領運動期間,執法不公所致,訂立「辱警罪」根本無助改善警民關係。而且現時已有不少法例,如阻差辦工等,可減少警方執行職務的阻礙,故倡議成立「辱警罪」,才是真正對警員的一種侮辱。

(原文刊於第二十九期《熱血時報》,於2015年4月19日免費派發。請支持文化抗共,訂閱《熱血時報》:http://www.passiontimes.hk/?view=reg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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