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訂 藉慘案施惡法

《逃犯條例》修訂 藉慘案施惡法


相信大家都聽過「有咩事着草返大陸」這句耳熟能詳的對白,但為何着草要返大陸?着草到英國,又是否可行?

現實中,香港政府僅與英國等十九個國家有引渡協議(《逃犯條例》),倘若有人在港犯事後逃到英國,香港政府或法庭就可以向英國申請將犯人拘捕及引渡回港。至於中國、泰國等國家,由於沒有與香港簽訂協議,因此不會引渡犯人回港,所以「着草/走佬」的去處,通常都是大陸。

香港曾發生多宗「着草到港/離港」事件。前美國中央情報局職員Edward Snowden(斯諾登)來港尋求庇護,美國政府要求引渡(「斯諾登案」);《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當街被斬,中國公安私下移交刀手回港(「 劉進圖案」);去年香港少女遊台時被同行男友殺害(「拖篋棄屍案」)...... 三件案件皆受大眾關注,並引發對於移交犯人的討論。

少女被殺,其男友承認謀殺,卻無法被起訴,令巿民義憤填膺,大家都盼望可將兇手繩之於法。香港政府乘機提出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表示希望以個別專案形式,破例引渡疑犯到台灣受審,彰顯公義云云。

為了爭取公道並讓逝者安息而修改相關條例,表面上是應有之義,但大家是否忘記了幾年前的「銅鑼灣書店擄人事件」?中國所謂執法機關人員越境擄走港人李波,及後發放多段荒誕的「報平安」短片,香港人應該記住!香港政府倉卒修改引渡協議,是否真會如巿民所願,引渡兇手到台受審?況且,台灣明言不接受眼下特區政府的提案,為何後者仍要強行硬推?

大陸司法是專政工具

此引渡條例通過之後,後果不堪設想。中國政府可以援引法例,引渡在香港的「罪犯」到大陸。本席曾於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質疑「政治性質罪行」的定義,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卻將責任推卸予法庭裁決,並沒有具體回覆何謂「政治性質罪行」;因此有理由相信,任何人都有機會被指干犯涉及國家安全的法例而被引渡到大陸,從此不見天日。殷鑑不遠,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捕後,中國就以竊取和刺探國家秘密及情報為由,拘捕身處境內的加拿大前駐華外交官康明凱(Michael Kovrig)及商人史柏弗(Michael Spavor)。

世上幾乎無人真心相信中國的司法制度,而利用商務和稅務羅織罪名十分常見,美國總商會也在意見書表明「在港的國際商業社群對內地法律和司法系統存有極大疑慮,又指內地法律經常被濫用,導致外國與本地公司的商業糾紛成為罪行。」雖然政府回應指會剔除九項商業罪類,但普遍港商仍然存疑,富商劉鑾雄甚至在條例草案上立法會前便提呈司法覆核。

同時,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又指出,修改條例會衍生本港法院對大陸和澳門司法制度作出裁決的問題。三地司法系統差天共地,中國是「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香港則奉行司法獨立,同一件案件經過不同衡量標準,會有不同裁決。

香港普通法制重在「公平審訊」


不論是單次引渡或長期協定,移交逃犯的先決條件是信任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司法制度,確保被引渡者獲得公平審訊。戴啟思指出,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司法制度應確保被引渡人士獲得公平審訊,否則就不應接受引渡,並引用例子道出引渡條例背後隱憂:幾年前,澳洲國會因憂慮中國未能確保公平審訊,包括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及無公開審訊等,拒絕通過兩地引渡協議。特區政府當然無能力確保被引渡者會在大陸得到公平審訊,此法例通過後即送羊入虎口,淪為幫兇。

「拖篋棄屍案」兇手迄今依然逍遙法外,實屬不幸;但為此而容許將現有的單次個案方式移交逃犯安排擴展至大陸及台灣,必然會造成更多不幸。香港人的基本權利已所餘無幾,還能夠承受多少惡法?近年中方多次越境擄人,足見大陸及香港政府有幾尊重人權和法律。最好的做法當然是將移交安排改為只局限於台灣而不包括大陸,但保安局一口拒絕,可見其用心之險惡。一向防民甚於防盜的政府口講公義,其實只是藉故行兇。

如何在這個充滿缺陷的世界裡達致最大的公道,需要極高智慧;本席在此呼籲兇手盡快到台灣自首,以停止傷害香港和台灣。


(編按:本文刊載於熱血時報印刷版第69期。熱血時報印刷版訂閱連結:http://www.passiontimes.hk/4.0/regform.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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