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很多人都遺忘了,香港身份證的出現,是當年太多偷渡者湧港,港英政府用作快速基本身份鑑定的方法,屬強制性身份證;而周街查身份證,也其實違反民權。英聯邦在WW1期間首次發行了強制的身份證,1919年取消;在WW2時重新引入,1952年廢除。英國法院在Willcock v Muckle 案件中,一致認同身份證的存在不適當。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條(1),警務人員需要在「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或第54條(2),警務人員需要在「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的情況下,才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而警務人員的「合理懷疑」,是「必須根據事實情況」作出的客觀判斷,不是主觀猜測。所以在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前,市民有權要求有關警員交代清晰這個「合理懷疑」理由。同時,警員要行使警權調查市民身份證時,必須要出示委任證。
市民若遇到自稱探員,警務督察協會曾建證:
一)市民有權要求對方出示警察委任證以核實身分,可在燈光下以不同角度檢視委任證。若證件是真的,應可見若隱若現的「香港警察」防偽鐳射字樣。
二)按委任證所載的委任證編號,致電其所屬警署以核實持證人身分。
市民亦應紀錄警員編號、名稱,並詳細紀錄時間、地點、說話內容及過程。事後如何用、怎樣用,是以後才需要考慮的事情。
英美近年亦曾以反恐、阻止非法移民、騙取福利及偷竊身份為理由,嘗試重新建立身份證成為社會維穩系統,但最後都失敗,主要原因是身份證被認為是極權主義者社會的象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