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偉聰否認整個612活動定性暴動 究竟3年前旺角事件文件點講?

盧偉聰否認整個612活動定性暴動 究竟3年前旺角事件文件點講?


對於昨日有遊行人士,要求當局撤回上星期三示威的的「暴動」定性,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今晚(6月16日)見記者,澄清是指某一些人的行為,已經涉嫌干犯暴動罪,所以上周三參與公眾活動的其他示威人士,如果沒參加過任何暴力的行為,不用擔心會觸犯暴動罪。

盧偉聰指沒有把整個事件定為「暴動」,又透露警方一共拘捕15名人士,涉嫌觸犯有關暴動罪或暴力罪行,當中只有5人涉嫌與暴動有關。

然而,翻查保安局及警務處於2016年2月,就旺角事件提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指,《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訂明,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讀者回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