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嶽,不要剝奪港人鄙視劣行的權利!

周一嶽,不要剝奪港人鄙視劣行的權利!


Discrimination

Noun.

1. The unjust or prejudicial treatment of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people, especially on the grounds of race, age, or sex;

2. Recognition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one thing and another;

3. The selection of a signal having a required characteristic, such as frequency or amplitude, by means of a discriminator.

以上,大概是劍橋英文字典記錄 discrimination 一字的字義。

說西方世界的「歧視」,我們必須從英文 discrimination 講起,因為中文「歧視」一字的想象非常狹窄,而且帶有負面成分。大抵,中文一字只能傳達英文字的第一個意思,即是不問原由,單純以別人的性別、血緣、膚色和種族而拒絕他進行某種行為,或得不到與其他人相同的待遇。

Discrimination 可是中性的,或說,它是人的本能,用作分別善惡好壞。例如,負責檢查生產線產出品質的員工,他們將劣貨從好貨中隔除,是 discrimination;消費者懂得選擇品質好的貨品,又是 discrimination。

再推而廣之,discrimination 可以辨識人類優劣,特別在於道德行為上。日本人是最容易 dsciminate 別人的,非常簡單,只要你在JR列車放聲講電話,全車所有乘客就會投以奇怪的目光,無聲投訴你不尊重當地人「不在車箱講電話」的不成文習俗。

根本,discrimination 就是人天生的「警報器」,用作告戒第三者,不要做出超越法律和道德以外的約定俗成行為,簡單講,即不要破壞公共秩序。人類的這種反應,根本不是「歧視」,頂多只能說是「鄙視」,或「賤視」。

若「鄙視」從人間消失的話,世界將會變得相當恐怖。首先,社會必然大亂,因為再沒有「警報器」約束第三者遵守公共秩序,人類甚麼都做得出來;再者,因為「鄙視」是人的本能,不到你不容許,要是以法律規範,它只會轉化為另一股能源,累積到一定數量,便需大規模爆發以發泄之,造成各種衝突。

請回想,為何當年港英政府要推出「垃圾蟲」運動?根本是教香港人如何鄙視!海報上那對冷冷的雙眼,顯示一種對違反衛生秩序者的厭惡;冷眼賤視還不夠,還要加多句「人見人憎」,再把亂拋垃圾又被檢控的人士資料公諸於世!長期的耳濡目染,市民潛意識地學會亂拋垃圾會被公眾鄙視,被當成垃圾蟲看待,「人見人憎」之餘還會犯法,自然學會自我約束,乖乖到把垃圾帶到垃圾筒前處理。

當「鄙視」為一種約束性工具,根本就相當合理!尤其對毫不遵重公共秩序的強國遊客和新移民來說,簡直是最有效的公民教育方法!要不是有人指罵隨街大小二便者,把他們的劣行公諸於世,他們豈會羞愧,從屈辱中學習?要不是有人把他們比喻為「蝗蟲」,用行動表達對他們走水貨的厭惡,他們豈會反思其個人行為(雖然現在還不會)?

就是那位唱歌和思維也像技安一樣的「人權沙皇」周一嶽,硬要修改歧視條例保護強國人,以平等為由不准香港人鄙視!他傻的嗎?香港人做的,是一種精神教育!要是你也將具有社會功能的「鄙視」也說成「歧視」,用法例剝削香港人這種權利,那還算甚麼維持公共秩序?

再者,discrimination 也可解作公民身份的分別,要是這樣也「犯法」的話,請問做「連續居港七年」或「在香港出生」的香港永久居民的意義何在?為何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也被說成是「歧視」新移民?

連字都不識解的狗頭,有何資格做局長?你玩夠了沒有?拜託你由小一重頭學起。

如果沙皇率領的平機會夠膽修例的話,麻煩每人預備1,000隻玻璃杯, 以便教訓這位既無知又要剝削香港人的蠢貨!每見他一次,就向他怒擲水杯,好好招呼他,直至他從被鄙視的過程中學會甚麼叫「鄙視」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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