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法例沒有初選機制 組織參與選舉活動應留意國安法

選管會:法例沒有初選機制 組織參與選舉活動應留意國安法


選管會就日前的泛民初選發聲明,指香港法例並沒有所謂「初選」機制,任何所謂「初選」並不構成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序的一部分。

 
聲明指,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在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因此,如符合上述條例第2條的候選人定義,不論最終有沒有報名參選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有關人士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必須予以申報。
 
發言人亦重申,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至9條,任何藉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七年。另外,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條,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亦沒有所謂「棄選」機制。
 
聲明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至於選舉活動是否構成任何罪行,則視乎檢控機關及法庭的決定。市民在組織或參與任何選舉相關活動時,亦應小心留意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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