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權利」與資訊自由

「被遺忘的權利」與資訊自由


私隱專員蔣任宏早前向傳媒透露,提出本地搜尋引擎應於香港提供「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服務。「被遺忘的權利」,是歐洲司法系統一個新的概念。歐洲的法庭一直致力保護個人私隱,「被遺忘的權利」亦因此而生。2014年5月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宣佈基於「被遺忘的權利」,Google 須於搜尋器上刪除有關一位西班牙人的一切連結。換句話說,你不可能再在網上搜尋器找到任何有關此人的資料。這項判決的出發點也許是好的,但帶來了更多的問題,亦令公眾知情權與個人私隱權之間的衝突更為明顯。

透過「被遺忘的權利」,用戶(歐盟稱之為「資訊本體」)可要求 OSP(網上服務供應者)刪除網路搜尋器上任何連結到該用戶相關資料的網頁。換言之,即別人於網上對你的評價、刑事犯罪紀錄等都不會在網上搜尋器上找到。

頒佈「被遺忘的權利」的原意本是重申每個人也有被忘記的權利,尤其是針對一些不完整、無關或再無關係的資料(inadequate, irrelevant or no longer relevant data)。有支持「被遺忘的權利」的人認為「被遺忘的權利」可將網上起底的可行性減低,更是解決網上欺凌的有效方法。

但「被遺忘的權利」令公眾知情權與個人私隱權之間的衝突更為明顯。由於歐洲法院在裁決中沒有提供一套既定的程序給 OSP 跟從,當有用戶提出「被遺忘的權利」申請時,OSP是否有權及能力去定奪哪些資料可以刪除或者該用甚麼準則去決定應否剷除資料?法院雖然承認了人有「被遺忘的權利」,但又沒有指明哪些資料應予以保留、哪些資料可以刪去。歐洲現在有為數不少性罪犯,如戀童癖罪犯,已向OSP要求鏟除自己於網上有關戀童癖的紀錄,亦有醫生要求剷除自己醫療失誤的紀錄,這樣可以接受嗎?

如果香港真的推行「被遺忘的權利」,Keith Leung 可以剷除有關他的網上連結了、林瑞麟可移除所有戲謔他為人肉錄音機的紀錄、議員可以剷除自己在議會中的投票紀錄(即白鴿黨可以剷除2012政改的投票紀錄、吳亮星可剷除東北計劃的會議記錄)。不論普通市民還是記者日後都會失去翻查過去的權利,有了「被遺忘的權利」,歷史將會被抹去。當一些不應被移除的資料被移除之後,我們不可能再在網上找到任何的相關記錄,資訊就不能再自由流通,我們僅有的知情權也會因此縮小。


(圖片來源:Mash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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