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署以濫用機制為由,拒絕受理長洲居民郭卓堅未來3年的法援申請,郭卓堅不服提出司法覆核,其上訴案件於今早審理,法官決定押後裁決。
郭卓堅指市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提出起訴,因此法援署的決定違反《基本法》第35條,而法援署則聲稱有權拒絕考慮「濫用機制的人」提出的任何申請。
郭卓堅首次作出司法覆核,是2006年運輸署批准新渡輪的長洲航線加價,之後他亦曾為石鼓洲建焚化爐、香港電視網絡不獲發牌、政改諮詢報告、立法會遞補機制、鉛水事件、取消新界原居民丁屋權利、星光大道擴建重新公開招標、禁止執行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等事件提出司法覆核。
根據《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