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及商人陳婉玉涉嫌貪污的案件於區域法院裁定,馮永業的受賄,及陳婉玉的行賄罪被判不成立。
控方指馮永業在2004年12月任職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時,於沒有合理辯解下,從陳婉玉處接受51萬港元,用作支付羅便臣道一個住宅單位的臨時訂金,而馮永業以自己的公職身分,向陳婉玉擔任董事和股東的航空公司,批出來往香港和深圳的航班服務申請,並考慮由陳婉玉擔任董事的航空公司,所提出的航權分配申請。
馮永業2016年4月遭廉署調查時,任機管局企業發展執行總監,機管局其後已經要求馮永業即時休假,並證實馮已在2018年9月25日離任。
案件編號: DCCC 76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