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垃圾桶爆炸案 次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立法會垃圾桶爆炸案 次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前年發生在立法會示威區外的垃圾桶爆炸案,被判入獄2年的次被告提出上訴,並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遭拒絕。

23歲姓楊被告,今年3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緃火罪成,判囚2年。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今日(8月16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法庭拒絕。

案情指,在2015年12月9日,立法會正審議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條例修訂草案》,在晚上8時30分,立法會示威區一個垃圾桶發生爆炸。事後警方拘捕多人,後來起訴兩人,即姓葉首被告及姓楊的第2被告,兩人就被控1項串謀縱火罪。

控罪指,首被告則指是案中負責「把風」,而第2被告當晚要求朋友協助購買報紙和火酒,並帶到立法會外的公廁交收,案發時蹲在涉案垃圾桶旁,其後垃圾桶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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