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權利被剝削的時候,自衛還擊就是義務

當權利被剝削的時候,自衛還擊就是義務


當有強盜強闖你家園,不但搶劫錢財,還在謀財後要奪你性命,你會作出甚麼反應?照一般人的認知,自衛是最常見的反應。當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將被剝削時,都會懂得掙扎救存,但為甚麼某些香港人的反應竟是要求掙扎自衛者放下武器,任人宰割?明明自己都是被剝削人類天生權利的一份子,卻怪責甚至幫忙計劃屠殺自己的兇徒去割斷別人咽喉?這令筆者想起《路西法效應︰好人是怎樣變成惡魔的》(The Lucifer Effect)。

路西法效應在半年前2月23日熱血公投中奇雲一篇《港中矛盾的路西法效應:港人自貶囚犯?》文中有提及詳情,內容不再重述。然而,當中良好市民受僱成為實驗中的獄卒時,展現出兇殘無人性,以剝奪別人權利為目標,視扮演囚犯者為仇敵,濫權威嚇,令其馴服其胯下,而忘記本性的行為,卻不禁令筆者聯想起現今香港警察面對請願示威者的行為和態度。香港警察不就像那群實驗中獲得權力的獄卒嗎?他們嚐到權力的滋味便迷失其中,以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只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就算違反法律也在所不惜,他們認為為了維護他們想當然的「正義」就可以濫用職權,這種已歪曲了的價值觀植根在這些警察的心中,就算脫下制服,他們也不會改變。

路西法效應實驗尚且因有未迷失的研究員發現不妥,拍醒沉迷於當獄長的教授而半途中止實驗,如今香港正處於路西法效應的監牢中。忘卻本性,叫喚卻不願醒的獄卒已磨拳擦掌,準備享受濫權的快感,然而現實中卻無人有本事拍得醒這群獄卒的上司。面對如狼似虎,欲生噬因社會不公道而敢於站出來示威請願者的獄卒,作為囚犯的請願示威者必須沉著冷靜。當自己與生俱來的權利被剝削時,自衛反擊就是義務。

所謂自衛還擊並非真與其廝打。當然若自覺自己生命將因這些獄卒濫權而即將逝亡,筆者不反對為自己生存權利而掙扎求存。

其一,保障自己知情權。若然被這些扮演獄卒者截停,必須先個別查核這些人的身份。根據《警察通例》,若市民對警務人員身份有懷疑,該警務人員必須出示警員委任證,如仍有懷疑,可致電警員證背後電話到警察總部核實身份。而在查核警員委任證時,請抄下警員編號及其姓名、職級、所屬單位或警署以備不時之需。另外,若該名或該批穿制服的人士未能提供證件或拒絕提供,市民可視之為「冒警」,打999報警有人冒充警察可也。此外,亦務必要求該名或該批人士說明截停目的及解釋該項行動所依據的權力及法例,如果該名警員未能即時說出或左右而言他,即可無視之而離開。

其二,行使投訴權。當遇上懷疑不合理對待,例如警員無理、無禮貌,甚至故意使用暴力襲擊,如有拍攝功能器材,請馬上記錄現場實況,並隨即致電警察投訴課備案,將該名或該堆警員資料,事發經過,不合理待遇等一一數清,投訴熱線為28667700(24小時),同時,事後亦應正式以書面具名投訴。

其三、行使檢控權。香港人一直很信任警方,認為警方真正能公正辦事,不偏不倚,所以從來沒有市民以個人名義發律師信起訴知法犯法、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警務人員,香港人慣於自己的權利由別人幫自己爭取,老是相信律政司會幫市民忙起訴跟他同一個鼻孔出氣的警方。事實上律政司很少起訴濫用職權的警務人員,尤其是暴力對待示威者的警察,與其等別人幫自己爭取被剝奪的權利,倒不如自己爭取。所以,剛才提及要拍攝影片,要具名投訴,要抄下警員資料都是為起訴已失去「誠信」(警察通例術語)的警員而做準備。假若有天,有警務人員忘記了自己保護市民安全的天職,沉迷於史丹福監獄實驗路西法效應中獄卒角色,濫用權力傷害市民,剝奪市民與生俱來的人類權利權,筆者相信這種完全合法的自衛反擊,會為受害者帶回公道。

司法獨立,遵行法律,相信法治精神是香港人自廉署成立以來奉行的信念。也許是筆者很天真,很傻罷,要合法地還擊不合理的行為,除此以外,相信別無其他更好的方法。當然筆者只是根據警察通例中的公開資料,市民可以行使的權利來述說自己的意見,一山還比一山高,也許有高人能想出更合情合法合理的方法呢!


後記:

9月1日晚上,在灣仔君悅酒店外的示威者解散集會後,警方故意以人鍊圍堵準備回家的市民,禁止其離開人鍊範圍,在沒有說明原委下襲擊市民,扭其手腕,面朝地抬上警車,亦有女示威者被便衣公安胸襲非禮,而緊隨便衣公安其後的女警竟然不是查問究竟,而是指被輕薄的受害人沒有被非禮,並任那名便衣閃身離開,另趕至查問究竟的人竟然在警三聲「信唔信我拉你」一聲「我而家就拉你」,在沒有說明任何原因下就被拘捕,而且是以酷刑方式拖拉上車。以上所述俱由網絡影片所見及當事人所述,非筆者能創作出來,我們真的要任憑這些剝削人權的事日日上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