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務人員違反法例及操守的新聞持續不斷出現,早前承認欺詐罪等10項控罪的前警長丘俊傑,今日(9月7日)於東區法院被判監禁14個月。
被告丘俊傑加入警隊逾22年,於2012至14年間以不同藉口,包括訛稱胞姊急需醫藥費、家事需要等,以警長身分向6名同僚及直屬警員借錢,更間接導致對方負債。
裁判官梁榮宗指,被告行為雖屬個人失誤,但卻嚴重削弱本港賴以成功的警隊誠信和效率。梁官又指,雖然所有公務員均受防賄條例管制,但警隊亦有嚴格紀律要求,令被告行為更見嚴重。
除判囚外,裁判官亦頒下「歸還令」,要求被告將尚未歸還的2.6萬元久債,根據條例繳付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