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張曉明:香港是有三權分立的

回應張曉明:香港是有三權分立的



張曉明於本月十二號的基本法研討會上致辭時表示,香港之所以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是因為「三權分立」只適用於擁有完整主權的國家,而香港只屬地方政權,故「三權分立」不適用於香港。他接著說,特首具有「雙首長」身分,所以擁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上的特殊法律地位。這段說話完完全全是沒有基本法的法律基礎,可謂胡說八道。

三權分立之說,來自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而權力分立之說則起源於古希臘。所謂三權分立,並不一定是指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著名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Aristotle)所提倡的則是由君主制(Monarchy)、貴族制(aristocracy)及民主制(democracy)組成。直至公元十七至十八世紀,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其著作《The Spirit of Laws》中,為權力分立作出一個較為清晰的定義,原文為:

“All would be lost if the same man or the same ruling body, whether nobles or of the people, were to exercise these three powers, that of law-making, that of executing the public resolutions, and that of judging crimes and civil causes.”

他的意思是,倘若有一個人或統治組織掌握所有權力,即行政、立法及司法大權的話,國家將會失去一切。三權在握,容易導致獨裁者的出現,是以成立三個獨立機關,用以分散權力,以免產生出專制的情況。現時大部份國家所實行的三權分立,就是根據孟德斯鳩這個觀點而衍生出來的。

英國並不是一開始就實行三權分立的。早在公元1066年威廉征服者統治英國的時候,英國還沒有國會及司法機關。在漫長的歷史演化過程中,以 Lord Chancellor 為首的司法機關首先出現,目的在於行使國王法律裁判的權力,為英國公民解決訴訟的問題。其後國會也漸漸形成,由終身貴族組成,審議英國的法律條文。後來國會演變為由上、下議院組成,上議院均為貴族議員,下議院的議員則是經由人民選票選出來的。在1689年光榮革命後,英國國會成為最高立法機關,即國會可以任意立法,任何人不得質疑國會所通過的法案,包括國王在內。國王的立法權力可說是名存實亡。

香港經歷百多年的英國統治,其法律系統及政制大多源用自英國自身的一套。香港立法會及司法機構在英國佔領香港島之時已經成立。《香港殖民地憲章》於1843年6月26日在總督府公布。該憲章批准成立立法局。[1]香港當時最高級的法院,即香港最高法院(現為香港高等法院),亦於1844年成立。[2] 張曉明這一句「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明顯是錯的。

張曉明接著說:「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分別設立,相互間存在制約關係,就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這個更是荒天下之大謬。三個機關之所以獨立運作、互相制約,正正是體現上述權力分立的精神。

香港基本法第一章第二條表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一章第十一條亦提及三權分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張曉明的言論不但跟香港基本法與之不符,更是南轅北轍,完全推翻基本法中所保障香港人三權分立之說。

張曉明這番語出驚人的言論,實在令人嘩然。一國兩制似乎早已名存實亡,張的言論是否正在暗示這一點?相信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

[1] 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intro/hist_lc.htm
[2] G. B. Endacott, John M. Carroll, 2005, A Biographical Sketch-book of Early Hong Kong, P. 66.

(無綫新聞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