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陪審團審訊安排 非被告法律上必然權利

林定國:陪審團審訊安排 非被告法律上必然權利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最近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的決定,引起社會討論。他今日(9月17日)於最新網誌提到,雖然律政司不會評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的個別案件,但想藉網誌就《香港國安法》涉及的審訊原則作出闡述,讓公眾明白政府對確保公平審訊、秉持司法公義的重視和堅持。

林定國表示,《香港國安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有關條文訂明在此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他說,首先必須指出,這是法例賦予律政司司長的權力。法庭亦已在多宗案件中確認,陪審團審訊的安排並非被告在法律上的必然權利,重要的是律政司司長行使這權力並不會削弱被告人任何合法權益。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更非香港獨有,部分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國家亦有類似制度,訂明若涉及嚴重刑事罪行,或陪審團會受到不正當干預的情況下,審訊可不設陪審團,以確保司法公正不受影響。

他強調,凡律政司司長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案件的審判將不是由一名,而是三名法官負責。這三名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必須是現任法官,除了要符合具備《基本法》中對法官的司法和專業才能等嚴格要求外,亦須恪守司法誓言,無懼、無私,不容任何政治或個人因素影響司法程序及決定,而由這些法官組成的審判庭所作的判決內容必定公開,向大眾解釋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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