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放網媒採訪條件含糊 新聞處無回應鼓吹性媒體定義

政府開放網媒採訪條件含糊 新聞處無回應鼓吹性媒體定義


特首林鄭月娥昨日(9月19日)公布,政府接受「純網媒」申請,入場採訪政府的記者會及活動,政府新聞處亦公布了接受申請的4項條件,並發布申請指引。但當中存有很多疑問,本報亦向新聞處提問作了解,處方回覆中,沒有交代「鼓吹性刊物及網站」的問題,而對於何為「擾亂活動秩序」及「非採訪活動」從而撤銷資格,處方亦沒有交代清楚。

本報就有關新安排,昨日(9月19日)向政府新聞處提出多項質詢。申請指引第4點(c)指,「非政府或非牟利組織、智庫或關注團體的傳訊或鼓吹性刊物及網站」。本報提問「鼓吹性刊物及網站」的定義,以及「鼓吹」了那方面的事,會違反指引。

新聞處沒有正面回應,只稱「大眾新聞傳媒機構」沒有普遍認可的客觀定義,一般來說是指定期採訪及向公眾報道原創新聞為主的機構。該處又指,非牟利組織、智庫或關注團體出版,「屬倡導性或宣傳性質而非一般報道時事新聞的刊物」,便不符合資格。

申請指引第4點提到「不被視為大眾新聞傳媒機構」,其申請不會被接納,其中(b)指,「沒有製作自家/原創內容或以複製其他傳媒機構報道為主的媒體」。本報提問,自家製及原創內容的定義,是否一定需是獨家新聞,現時傳媒界的「炒稿」做法,例如引述海外傳媒的報道,是否被視為「複製其他傳媒機構報道」。

新聞處回覆指,原創新聞是指由相關編採人員自行撰寫,而非直接轉載其他媒體的新聞報道。


未有詳細解釋「擾亂活動秩序」定義

在申請指引中,第7點(a)指,有關傳媒代表在政府活動場地進行非採訪活動、作出不當行為(例如使用粗言穢語、擾亂活動秩序或進行示威)或未有聽從政府人員指示,政府會保留覆檢該傳媒的資格;在新聞處的公告中,更直接指「可能會暫停或撤銷該傳媒機構的進場採訪資格」。本報提問,「非採訪活動」、「擾亂活動秩序」的定義,追訪官員是否屬「擾亂活動秩序」,以及是否所有政府人員指示都需聽從。

新聞處只簡短回覆稱,「由於每項活動的性質和形式不盡相同,不能一概而論」。

而今次新安排是給「純網媒」,本報提問,若果有網媒有出版刊物、如月刊、報紙等,是否合符資格。新聞處表示,一般接納的大眾新聞傳媒機構,包括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註冊的印刷報章、新聞雜誌和新聞通訊社,以及其附屬和關聯的網上平台,又指有機構如屬「純網媒」,一般而言,符合4項條件就可申請,即處方昨日公布的4項要求。

本報亦就4項要求條件作出提問,其中處方要求「純網媒」提交在申請前三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本報問需要什麽的「證明」,是要相片,亦或其他證明。新聞處表示,「證明」形式不限,但需要是「於網上向公眾報道原創新聞的證明」。

至於「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這點,是需要全職,亦或兼職亦可。新聞處回覆指,「必須受僱於該傳媒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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