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自食惡果

警察濫權,自食惡果


在英國的管治下,香港其中一項最大的得益,是按規則辦事的文化。英國人知道,人是軟弱而有私心的,在沒有規則制約的情況下,人一旦被賦予權力,便會急速腐化;不訂立一套完善制度去規範行為,而去寄望人會憑良心和道德操守去約束自己,是不設實際的。讀者可以看看中國大陸這個缺乏完善社會制度約束的國家,貪污的貪污、濫權的濫權、走後門的走後門,如果香港沒有這段殖民地歷史,我們現在的社會很可能跟中國大陸並無二致。

警察這種職業因執行職務上的需要,警員比普通市民擁有更大的權力,例如向途人查看身份證的自由。為避免警員濫用權力,警察值班或休班時的紀律及行為,均受到香港法例及香港警務處所訂立的《警察通例》所監管,違者將受到紀律處分。

只要警員嚴格遵守這些明文規定去執法,在警權的運用上丁點也不超越半步,只按本子公正辦事的話,警隊就可以在政府權力更替、官員人事變動及政治環境的變化之中保障自身,難以為人所詬病,因為警隊由始至終只是按例執法,沒有把柄落入別人手裏。否則,警隊就會把自己置於危牆之下。

根據網上流傳的資料,《警察通例》第廿九章中對「武力的使用」有如下指引:

1. 警務人員與市民接觸時,必須自律和克制。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

2. 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須表明身分及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表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範圍內,應盡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可使用武力。

3. 使用武力的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該等武力必須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的。

在今次香港民主學運中,從網上及新聞所見的多個警察使用武力的片段,以及武器的種類及運用方式(警棍、盾牌、胡椒噴霧及催淚彈),讀者心中應有判斷,到底警方使用的武力是否符合上面《警察通例》第廿九章的指引。

正因如此,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在民間一片強烈的聲討聲中,順水推舟將所有責任推諉給警隊,認為「警方處理方法激起民憤,相信警方要向行政會議交代」,將政府一方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這還不止,今天助理警務處長(行動)張德強接受記者訪問時更說,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武力,都是現場指揮官判斷,與特首及政府官員無關。不知道這幾天在場的指揮官聽了,又情何以堪呢?他們又能不能為自己所下過的所有命令,逐一指出相對應的法例及守則,然後以「按例執法」為理由,來為自己開脫呢?

狡兔死,走狗烹;飛鳥盡,良弓藏。如今狡兔尚且悠遊得很,在三窟穿梭自如呢,這報應也未免來得太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