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早前 (10月21日),一眾學聯成員與政改三人組Carrie,Rimsky及Raymond對話。由於節目是有電視直播,加上不設現場觀眾 (除了劉江華及邱騰華兩位外),因此大家可以聯想得的是,直正的受眾是家庭觀眾。節目中,Carrie 一再重覆,公民提民不合符基本法,又指基本法在過去24年都沒有修改過,因此基本法不能修改。這種說法,無疑是向全香港市民洗腦催眠。然而,基本法是否真的不能修改? 其實,每4年一度的政改,整個程序跟修改基本法的程序大同小異,說白一點,政改實行方法本身就是修改基本法的一種。
政改實行方法
現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記載在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即是2012年選出689的那個800人選舉委員會委員會方法。現時所爭論的「政改」,亦在附件一第七條寫明方法:「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今次政改,就是以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作為藍本,加上人大常委在2004年對基本法作出的解釋 (亦即「釋法」),落實了「政改五部曲」的法定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 第三段:
「三、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是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只有經過上述程序,包括最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該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兩份文件合併,可得出「政改五部曲」:
(i) 就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ii)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iii)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由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iv) 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v) 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惡魔在細節,如果你細心閱讀有關文件,會發現人大常委要「確定」的問題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而不是「修改為什麼方向」;因此,Rimsky指出「確定」有廣泛的含義是無稽的;反而,應按「確定」本意回答問題,按此基礎,人大常委在法律上並沒有任何責任,去提出所謂的人大方案或人大框架(以中國邏輯,人大方案不合憲不合法,即非法)。當然,人大常委作為政治機構,提出人大方案作出一個政治行為,是法律不能禁止的,但人大方案真的如政府所說是如此具約束力的嗎?
修改基本法方法
基本法第159條,清楚列明修改基本法的相關條件:
《基本法第159條》:「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總結上文,可歸納為以下五點:
(i) 全國人大常委會提案修改基本法;
(ii) 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iii) 行政長官同意議案;
(iv)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v)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對比兩者,其實你會發現,政改與修改基本法同樣:
(1) 需要人大常委會開綠燈 (確定 / 提案);
(2) 需要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比較不同的是修改基本法,須額外加入:
(1) 基本法委員會同意;
(2)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從結論而言,當然修改基本法會比政改五部曲難完成。但如果政府片面指出違反基本法第45條為理據而反對公民提名,那未免太薄弱。因為,政改是修改基本法,修改第45條也是修改基本法。先不論現實環境,若然公民提名是香港市民所支持的理想制度,不符合第45條只是偽命題,政府亦沒有任何理據否決公民提名的可能。政改最後的表決,由立法會議員把守,但作為政府,最起碼也應在公眾諮詢的過程中加入公民提民作討論,而非不斷的重覆又重覆著:「公民提民不合符基本法」。
(TVB新聞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