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殖緊急法,1999年立法會全數沉默通過

英殖緊急法,1999年立法會全數沉默通過


2020年,香港特首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押後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後頒佈法例,延長第六屆立法會會期起碼一年。而《基本法》六十九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成了明日黃花。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2019年的特區政府下達了「禁蒙面法」(即《禁上蒙面條例》),也是運用「緊急法」。條例在港英時期頒佈,跨越1997年主權移交後,在1999年11月10日立法會經三讀通過並實行「適應化」,把原來的字眼「總督會同行政局」,改成「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把「colony」(殖民地),改成「Hong Kong」。就這樣,將港英時期的獨裁法令,完全移交到特區行政長官手上。

「緊急法」容許特首只要提出緊急情況或公共安全受到威脅作理由,就可以訂立任何法例,並可以修改一切成文法、可以限制一切言論發佈、沒收任何財產;也可以迫使任何人服役,限制一切貨物的出入口和生產。一切違反緊急法令的公民,政府都有權拘禁。

如此法令,莫說打壓人權,古今暴君也望塵莫及,起碼他們敢做卻未必明文列舉,或者有其法卻不及香港緊急法之齊備。雖基本法有條文任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而行中國法律,也未及緊急法獨栽。

民主派諸君,當年是如何反對?是大加撻伐嗎?是慷慨陳詞嗎?是據理力爭嗎?是被逐離場嗎?是票數欠奉而飲恨嗎?1999年的立法會,是怎樣通過如此條例適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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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
日期:1999年11月10日
階段:恢復二讀表決、全體委員會審議、三讀表決
文件:會議過程正式記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修訂內容(附表8[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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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法案二讀辯論


主席:「本會現在恢復《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是否有議員想發言?」(沒有議員表示想發言)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決議題是:《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予以二讀。現在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議員舉手)

主席:「反對的請舉手。」(沒有議員舉手)
主席:「我認為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我宣佈議案獲得通過。」

表決時,沒有大加撻伐,沒有慷慨陳詞,沒有據理力爭,沒有是被逐離場,沒有票數欠奉,而是寂默無聲,全體議員舉手通過。然後,到下一審議階段:全體委員會。

全委會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議議題是:以下條文納入《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

秘書:「附表1至4,6至14及16至22。」(按:附件8就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全委會主席:「現在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委員舉手)
全委會主席:「反對的請舉手。」(沒有委員舉手)
全委會主席:「我認為議題獲得在席委員以過半數贊成。我宣佈議獲得通過。」

這個階段,也是寂默無聲。三讀又如何?不再浪費篇幅,又是一樣:「是否有議員想發言?」(沒有議員表示想發言);「反對的請舉手」(沒有議員舉手)。

雖然無議員要求記名投票,因此沒能留下會議紀錄,但會議紀錄顯示,無人舉手反對,所以是建制派和民主派全體支持緊急法適應。贊成的民主派包括:

民主黨  司徒華、李柱銘、楊森、鄭家富、何俊仁、李永達、李華明、涂謹申、羅致光、何敏嘉
教 協  張文光
職工盟  劉千石、李卓人
前 線  劉慧卿、何秀蘭
獨立議員 吳靄儀、黃宏發


此外,1999年9月2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曾有議程處理《緊急公眾假期法例》適應化,亦未見有任何議員發言。整個議會,寂靜無聲地,把港督的獨裁權力,「過戶」到特首手上。

緊急法的獨裁歷史


港英政府開埠初年曾制定「戒嚴法」,但因英國政府認為違憲而遭否決。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港英乘機援引英皇在1896年頒佈的《樞密院敇令》(關於確保殖民地治安及防務),草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戰時的英政府終首肯發出《樞密院令》授權。1921年,香港發生「海員大罷工」,海運癱瘓,港英政府意圖阻止工人回鄉參加罷工,立法局正式通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由於港英政府無法完全掌控出入境,因此人口兩邊走。國民政府和中共多番在港策反,動員超限戰。港英政府多番運用「緊急法」,便是用來應對的局部軍法統治,包括壓制1925年的省港大罷工、1949年沒收邊界土地以阻截中共滲透、1950年對藏有炸彈者判以死刑;以及1967年增加審查權力,圍捕「六七暴動」的參與者。

然而,英國政府一直要求港英政府限制緊急權力。最初,英政府以違憲為由,否決港英掌握戒嚴之緊急權力,直到開戰才勉強認同。1922年,掌管英國外交部的邱吉爾致函港英政府,指出港督的緊急權力範圍太廣,提醒只能在存亡之秋才能運用;1955年,港英政府應英國政府要求,廢除對藏有炸彈者判以死刑之法例。

但港英政府除了小修小補,一直維持緊急權力。1995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注「緊急法」違反人權。

總結「緊急法」


一,那是戰時政府特權;
二,法源是宗主國的立憲君主授權訂立,而宗主國政府會監察;
三,港英政府頻頻用來掃蕩大陸政權在港的佈置;
四,那是侵犯自由的軍事獨裁。

就上述四點,議員不應支持法律適應化,把權力轉移特首手上。

民主派在想甚麼?他們如何看待特區政府承襲港英政府權力?參考2012年2月8日,涂謹申在討論另一條法律適應化時之發言:「況且,儘管已經過了十五年,法律上仍無法做到以最接近或準確的字眼來替代,除去殖民地色彩,我覺得這不是太好。」

這是讓解放軍承襲駐港英軍權力之修改,但由此可見,民主派從民族情懷出發去看待牽涉軍政權力轉移,同時充當坐擁議席的民選技術官僚,把法律字眼更新;他們沒有理會法理、人權,以及全新的中港地緣政治。1999年《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三讀,沒有議員發言,沒有議員反對,全體議員贊成,因此沒有「扑咪」,沒有「記招」;自然沒有「民主大報」的報導,也就沒有監察、沒有評論,沒有公眾關注,更沒有社運。

直至整整廿年後的2019年,「緊急法」在特區時代死灰復燃,便有扑咪、記招、激昂發言、蘋果報道、嬲and share。

(編按:本文刊載於熱血時報印刷版第86期。熱血時報印刷版訂閱連結:http://www.passiontimes.hk/4.0/regform.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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