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受賄濫用職權 前深圳副市長呂銳鋒被起訴

涉受賄濫用職權 前深圳副市長呂銳鋒被起訴



廣東省檢察機關公布,深圳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呂銳鋒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檢察院在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他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於1991年至2017年間,被告呂銳鋒利用其先後擔任深圳市人事局副局長、深圳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深圳市鹽田區區長、深圳市福田區區長、區委書記、深圳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等職務便利,分別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又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被告呂銳鋒的刑事責任。

2015年12月深圳光明新區發生山泥傾瀉,國務院在2016的調查報告指,時任深圳市副市長的呂銳鋒,未有及時督促部門進行有效整治,排除安全隱患,對事件有主要領導責任,當時建議對呂銳鋒給予留黨察看兩年和撤職處分。

(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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