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 不適用非法集結及暴動案

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 不適用非法集結及暴動案


終審法院今日(11月4日)裁定,普通法下「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會因被告人身處現場,就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否則會同罪行中「參與」的元素混淆,單純身處現場不會招致刑事法律責任。是次裁決將影響多宗正在審理的示威相關案件,部分案件更因為等待今次審訊結果,而押後裁決。

然而,終審法院強調,不在場但推動、鼓勵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仍可視為「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懲處,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仍可按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就更嚴重的罪行負刑責。

前年7月28上環衝突案被告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騷亂被告盧建民提出今次上訴,終院裁決同時駁回盧的定罪上訴。

今年3月,高等法院上訴庭曾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並列舉6種「伙同犯罪」角色,包括給指令的「主腦」、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鼓勵或宣傳的網民、蒐集物資及武器的後援、提醒警方行動的「哨兵」,以及接走示威者的「家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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