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有權力進入中大理大 辯稱進入校園範圍有既定程序指引

警方指有權力進入中大理大 辯稱進入校園範圍有既定程序指引



就今日(11月11日)警方進入理工大學及中文大學,警方發聲明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十條、第五十條(三)及(四),當警察有合理懷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包括屋苑、商場、港鐵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都有權力進入相關地點以作出拘捕。 

聲明指今日上午約7時30分,警方接報指有「暴徒」在海底隧道紅磡出入口以雜物設置路障,癱瘓交通。警務人員上前阻止,該批「暴徒」跑上連接理工大學的行人天橋,並走進院校以逃避警務人員的追捕。當人員在天橋上進行拘捕行動時,大批「暴徒」突然出現,在院校向天橋投擲汽油彈、玻璃樽及硬物等。為保障在場的被捕人士及警務人員的生命安全及處理罪案,人員一度「短暫」進入香港理工大學範圍,使用「最低所需武力」進行驅散行動及保持警方防線,其後離開。 

發言人續說,今日上午約7時50分,警方發現有大批「暴徒」在生物科技路一條連接兩個香港中文大學建築物的天橋聚集,並向天橋下行駛的車輛投擲雜物,嚴重威脅駕駛人士的生命安全。人員隨即走上天橋,因應現場情況,使用「最低所需武力」進行驅散行動,大批「暴徒」走進院校以逃避警務人員的追捕。人員其後留守天橋,保持警方防線,阻止「暴徒」再向天橋下車輛投擲雜物。 

警方強調就進入校園範圍有既定的程序和指引。警方會繼續與各院校保持緊密溝通,務求各方合作,維持香港治安。警方強烈譴責「暴徒」目無法紀的暴力及破壞行為。警方重申,絕不容忍任何人為達任何目的而訴諸暴力,必定堅決採取執法行動以回復社會秩序。


讀者回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