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長曾偉雄表示, 日後警方考慮是否向示威遊行的申請者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時,將會諮詢受影響地區區議會的意見,再作決定。 此舉令人不禁懷疑警方藉此收緊市民遊行集會自由。首先,若警方要求聽取區議會的意見,區議會必須在會議中就相關申請進行討論,勢必要求組織者大幅提早遞交申請的時間,並拖慢發出不反對遊行通知書的效率,變相增加遊行示威的組織成本。其次,眾所周知,現時十八區區議會的成員均以建制派佔大數,警方美其名聽取受影響地區的聲音,實則極有可能利用地區上的保皇勢力充當否決遊行示威的劊子手。 民間人權陣線更批評警方「將遊行集會人士刻意放置於與當區居民的對立面」。 十八區區議會的主席當中,足足有八個區議會的主席為民建聯的成員,其餘的主席也全是建制派。警方的做法無疑將遊行示威的審批權,間接交到民建聯等保皇黨手中。 每年的七一大遊行,最受影響的中西區和灣仔區,其區議會主席分別為親建制香港島各界聯合會的葉永成和民建聯的孫啟昌,他們會否公平客觀地審視遊行的申請,實在令人不感樂觀。 難道以後每次遊行示威,都要問過民建聯? 回歸前,香港人一度擁有集會示威的自由。1995年,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公安條例》部份條文被裁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牴觸而予以廢除。大陸認為1995年版本的條例違反《香港基本法》,因此中方操控的香港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把一些本已廢除、與《公約》牴觸的條文重新制訂,包括把遊行集會通知制度改為「不反對通知書」制度。近年,更多番以「非法集會」及「非法集結」等罪名,對社運人士進行政治檢控。 此時,政府進一步收緊示威集會的自由,這種做法,有可能令社運人士更加不滿,觸發更多公民抗命的行為,挑戰惡法,以爭取示威集會的權利。 (攝影:Michael 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