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發生了幾宗轟動全城的虐貓案,再次引起香港大眾對動物權益的關注。其中,最為人矚目的事件是觀塘順天邨花貓miu
miu被踢肚慘死一案。花貓垂死前的遺照在網上瘋傳後,不但有網民發起全城緝兇的行動,而且有百多名市民出席悼念會。警方更首次出動40名機動部隊成員在順天邨進行搜索,最後成功拘捕涉案的兇徒。不少市民對警方這次迅速的搜捕行動表示讚賞,有的更盼望可以藉此以儆效尤。
可是,往後接二連三發生的虐貓案已經說明情况到了一個徹底失控的地步。表面上,虐殺動物的行為之所以會發生,看似是因為個人的變態行為,或愛護動物的教育不足等。但是,政府陳舊落後的動物政策與管治思維才是虐殺動物的「元兇」。在現行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下,雖然虐殺動物、殘殺生命的代價是「最高罰款」200,000元及最高監禁三年,但一般只會罰款數千元和判罰百多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根本起不了阻嚇作用。更為關鍵的是,由於警方和漁護署獨掌虐殺動物的立案和蒐證的權力,不少市民和愛護動物的市民向警方舉報時,往往會遭到冷言冷語,或藉詞推搪稱難以搜證。警方甚至可能與漁護署互相推卸責任,說懷疑被虐待的動物只是自己不小心弄傷,不會立案處理。
非牟利獸醫Mark分享說,今年5月他曾經救治一隻頭殼骨和下顎被打碎、滿身傷痕的花貓「黃忍」。以他的經驗判斷,該小貓極有可能被人虐待並用硬物打碎下顎。但當他向警方報案後,卻得到一個荒謬絕倫的答案︰「隻貓可能掛住佢主人,想爬返上天台,點知自己失足跌左落街,跌到嗰頭骨碎左呢?」Mark笑說,事實上該名警察自己根本不相信這個理由,而且「黃忍」被發現時就在天台。Mark認為警方只是要找一個不合理但可能的解釋,辯稱這個案件為何要close
file。這個例子已經充分說明,雖然警隊或漁護署裡可能有愛護動物的職員,但現行的檢控制度根本上是縱容虐待動物的兇徒。由於取證困難,警員往往要求市民除非親身看見,或有照片證據等提供,否則不要報案。
奄奄一息的「黃忍」
更荒謬的是,本月初政府政策倒行逆施,帶頭「獵殺」動物。愛護動物協會「貓隻領域護理計劃」(CCCP)的義工接到漁護署的通知稱,即使已經絕育的貓隻,一旦被漁護署捕護,署方需收取「11蚊」才放行小貓。否則,他們會於4日後將小貓人道毀滅。事實上,CCCP計劃已經成功在多個區域控制流浪貓的數量。該計劃的義工會先為流浪貓絕育,並植入晶片,再讓牠回到原來的地方居住。另外,已絕育的貓貓的耳朵會被剪一小角以作記認,漁護署絕對有能力辨識。在面對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漁護署砌詞狡辯稱,該計劃並未落實推行,現在只是聽取意見。
以上種種案例說明,倘若現行有關保護動物的政策和檢舉制度不改善的話,虐殺動物的「元兇」就是香港政府。因此,除了提高殘害動物的刑罰外,香港必須成立動物警察,賦予一些志願組織進行法證和化驗工作的權力,並引入《寵物飼養者行為守則》(有關詳情可參閱︰http://www.npv.org.hk/blog)等較為進取先進的法例措施,以提倡動物權益和彰顯愛護生命的價值。
延伸:
Animal
Panic 第2集:從虐貓談香港維權運動
熱血公民教育 第12集:動物公敵-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