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沒有收看主流電視台,前晚到奶奶家吃飯,電視開著的,不看由自可,一看把幾火,事因筆者看了那個最新製作的「攜手滅罪.守護香港」警察廣告,廣告中出現幾個警察執行職務的場境,最後呼籲市民致電警察熱線舉報罪案。那八個數字的警察熱線,對於繁忙的香港人來說,實在是太過難以記住,筆者估計大多數市民報案時還是會撥號九九九,筆者有朋友曾經致電九九九報案時,報案中心告訴她致電當區警署電話,朋友心想可能警察不希望市民濫用緊急召喚號碼,誰知有一天,身懷六甲的她突然在家中作動,致電九九九欲召救護車,報案中心竟然告訴她致電另一個號碼──又是八個數字的救護車熱線。
提起舉報罪案,筆者早在十年前已曾有不愉快經歷了。當年筆者年少無知,輕易相信別人,把提款咭的密碼告知當時的男朋友,直到與那男朋友分手的時候,他把筆者的提款咭偷去,並將筆者的存款全都提走,由於筆者當時的住所位於北角,所以到北角警署報案,當時的警察告知筆者,因為那男朋友家住油麻地,所以筆者應該到油麻地警署報案;走到了油麻地警署,那裡的警察又告知筆者,由於筆者家住北角,所以應該到北角警署報案……筆者火大了,斥責警察將工作互相推卸,警察才無奈替筆者落口供,當時負責的便衣警員指示筆者向銀行申請提款記錄,而銀行的資料顯示,該筆款項於那男朋友家樓下的地鐵站櫃員機被提走,筆者將資料提交那便衣警察後,他回覆說因為那部櫃員機沒有安裝閉路電視,所以證據不足,沒有正式落案。這件事離譜之處,不單是筆者已明確告知疑犯是誰,警察也不「邀請」那男朋友到警署「協助調查」,整個過程沒有做過任何搜證工作,連銀行記錄也是筆者自己提供的;最離譜的是,那便衣警察事後還公器私用,致電筆者相約食糖水!
筆者當年以為只是自己愚蠢和不幸罷了,但是近來筆者所見所聞,讓筆者對香港警察徹底心死了。
對於一些街頭糾紛、家庭糾紛的案件,若果大家有所經驗的,都知道警察大多勸籲當事人和解,免卻法律程序的麻煩。就在三個月前,筆者的節目拍檔影媽未滿一歲的小兒,被走私 iPhone 的水貨賊背包擊中頭部,小寶寶被擊中的位置頓時紅腫起來,當時的警察告訴影媽「大陸人好難告」,同樣勸籲影媽和解作罷,影媽當然堅持落案,當時警察扣起了那水貨賊的十部 iPhone 作為證據,可是三個月後,影媽收到警察來信,以證據不足為由,結束案件。
荒謬了吧?這只是冰山一角。猶記得雨傘革命期間,多名網民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被警察起訴。這「刑事罪行161條」到底是怎麼一條法例?早在雨傘革命發生前一個月,筆者管理的母乳餵哺討論區裡,接獲多名會員投訴,有變態色魔在多個媽媽會物色母乳媽媽,以不同的虛假帳戶發性騷擾訊息, 我們的管理團隊當時第一時間封鎖那些已知的虛假帳戶,並建議受害的媽媽向警方求助;而其中一名媽媽回覆我們,她曾報警求助,可是那位媽媽得到警察的答案是「案件不受理」。如果警察真的如此「疾惡如仇」,為何同樣「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的案件,會選擇性執法,只起訴反對政府的人,對於性騷擾案件卻毫不關注,任由變態色魔逍遙法外?
就上年通過的《商品說明條例》來說,根據香港法例第362章第13F條第2部份:「如按某營業行為的實際情況,並考慮到該營業行為的所有特點及情況── (a) 該營業行為通過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在相當程度上損害或相當可能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一般消費者就有關產品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並 (b) 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該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該消費者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則該營業行為即屬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筆者就有朋友,因被無良銷售員威迫之下簽了購買某些產品的合約,事後到警署報案,警察也曾嘗試將責任推卸至沒有實權的消委會,唯在朋友堅持之下,警察才勉強替朋友作備案處理。
這也不夠離譜。筆者有親戚在銅鑼灣經營樓上髮型屋,店舖好幾次被賊人爆竊,每一次報警,警察都告知他們「案件證據不足不受理」,最後他們唯有自行加強保安系統。
在荒謬的社會,就有荒謬的警隊。除非你是可以隨時聘請律師的富豪,或者是受傳媒關注的知名人士,又或是死人塌樓的大案,我們這些升斗蟻民,要不將每事「推上報」,警察也懶得服務我們。
枉那個廣告宣傳香港警察「一套制服代表一個抱負、一個承諾」、「維護法紀,維持治安」、「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攜手滅罪,守護香港」的理念,無數的藍絲帶還要為雨傘革命期間選擇性執法的警察開脫,我們每年繳稅出糧的香港警察,除了讓我們問路之外,還有甚麼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