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必須重寫的理由

基本法必須重寫的理由



主權移交以來,有關基本法的爭議接連不絕。自1999 年第一次人大釋法起,至去年年底「終審庭綜援案」,香港人才清晰地意識到,基本法不但窒礙本港民主發展,更直接損害港人利益。雖然特區政府不斷利用各種渠道塑造基本法的神聖地位,但回歸以來四次人大釋法,以及日益尖銳的中港矛盾問題,都清楚地揭示基本法早已千瘡百孔。在政制上,它既不能保證香港人享有普及而平等的選舉,以限制政府和公營機構的權力無限擴大;在民生和公共服務上,嬰兒床位短缺、走私奶粉問題、北區學額不足、綜援和公屋申請爭議等一連串事件顯示,基本法更是製造近年社會問題和中港衝突的原兇。重新制定基本法,全民制憲,才是「港人自治」的唯一出路。

基本法第23 條(國家安全條例)︰
維護國家安全為名,侵害個人表達自由


特區政府於2002 年提出,按照基本法23 條立法,制定國家安全條例。該憲法指引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這個立法動議引起香港社會強烈反對,尤其是有關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罪行嚴如「白色恐怖」,對個人表達自由和權利造成極大威脅。例如《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建議旦凡藏有及處理煽動性刊物,最高刑罪為監禁七年;警察無需證據和法庭手令,便可以以懷疑「煽動叛亂」或「分裂國家」等罪名入屋搜查;任何危及國家安全的言論均屬違法,而知情不報亦可被撿控等。

結果於2003 年7 月1 日,逾50 萬市民上街「反對23條立法」,遊行人數遠超政府和中共預期。其後,自由黨「轉軚」反對政府倉促立法。政府經過通宵會議後,於7 月7 日宣佈無限期押後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二讀。不過在這幾年間,政府和中共仍不斷測試港人對23 條的戒懼,欲以國家安全為名打壓個人表達自由,如在2012 年底,現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報章撰文認為,政府要適時完成23 條立法,並指「公投」、「自治運動」等有違「一國原則」,無視「港人治港」的原則。

基本法第24 條(居港權爭議)︰
人大釋法破壞司法獨立


《中英聯合聲明》訂明主權移交後,香港沿用殖民地制度,原有普通法系維持不變,司法獨立,以體現「五十年不變」精神。不過,由於港英的入境條例與基本法有所抵觸,而特區政府最後決定尋求人大釋法,推翻終審庭裁決。「人大釋法」不但破壞了普通法所強調的「案例約束力」,而且嚴重損壞了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性。

港英時期規定,凡持有單程通行證的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便可享有進入香港和不被遞解或不被遣返的權利。但該款與基本法第24 條第1 款有所衝突。後者列明香港永久居民為在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1997年7 月,特區政府就此向臨立會提出入境修訂條例,並實施「居港權證明書」規定香港永久男性居民的中國籍非婚生子女,如欲以基於基本法為由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必須提出證明。

此修訂隨即受到人權組織反對,並接獲多宗司法覆核,結果終審法院於1999 年就吳嘉玲案裁定政府敗訴,指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在港出生時,即使父或母不是香港永久居民,也可擁有居港權。港府於是提請人大釋法,推翻終院裁決。事件震撼司法界,六百多名法律界人士穿黑衣到終院門外默哀,控訴「人大釋法」破壞司法獨立。

基本法第36 條(終審庭綜援案)︰
混淆「永久居民」定義,摧毀公民社會基石


2013 年底,終審庭就申請綜援居港七年規定作出裁決,裁定該條例違反基本法。一名內地婦人申請單程證來港,到港不久丈夫因病離世而陷入生活困境,但她居港未滿七年,未能申領綜援,於是入稟法院司法覆核。她雖先後在原訟庭和上訴庭敗訴,但至終審庭5 位法官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法院在判詞中認為,《基本法》第36 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當中並沒有列明是「永久性」與否。而現行綜援申請的規定是社署在2004 年以行政規定訂立,但按照《基本法》第145 條規定,若要修改有關福利特遇,必須經由立法機關審議,因此法院判決居港七年的規定屬於違憲。

終審庭本着「程序公正」的法治原則裁定案件,實在無可厚非,但整個事件對香港社會福利制度影響深遠。雖然社區組織協會等強調,判決不會顯著加重本港社會福利的開支,但三個星期後,社署已接獲逾1400 宗綜援申請,而法律援助和公屋申請亦面對同樣的司法覆核。有不少市民更擔心,此例可能會影響公務員制度和選舉制度等。上述問題的癥結在於,整部基本法不但沒有承認「香港公民」的身份,而且在一些條款中更沒有清晰地區分「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的區別,由於「香港居民」的定義模糊,造成香港人身份被矮化,社會福利制度亦受到一連串衝擊,香港政府在制訂政策時更失去了自主性。

基本法第45條(提名委員會問題)︰
篩選特首候選人,操控選舉結果


「普選」的定義本應淺顯易明,為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沒有篩選,一人一票選特首,而基本法亦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由普選產生。可是,基本法第45 條和附件一卻模糊「普選」特首的定義,指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協商」的意思是指,特首選舉投票只是形式上的程序,而選舉結果基本上早已命定。

在政改的諮詢過程中,政府和中共不但隨意闡釋基本法條文,如喬曉陽提出符合「愛國愛港」及「不與中央作對」才予提名參選,而政府的諮詢文件更荒謬地引用他的講話指「提名委員會」屬「機構提名」,但基本法根本沒有這個說法。政府和中共常言基本法是「神聖」的,但他們卻毫不諱忌地帶頭撕毀違約,漠視法治精神,一個關乎全香港人命運的特首選舉,竟以一個京官說了就是。

「提名委員會」的用意是製造一個選舉制度上的灰色地帶,使中共能利用「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鑽空子,在委員會內實質選舉一次,排除一些中央不合意的參選人成為特首候選人。換言之,在容許提名委員會存在的情况下,香港市民投票只是「例行公事」,根本不是真正的普選,因為中共早已篩選那些所謂「與中央作對」的候選人。既然中共已單方面撕毀基本法,香港人只能全民制憲,與政府重新立約,才能達到港人自治。

基本法第158 條(基本法最終解釋權)︰
褫奪本土權利,重創港人自治


基本法本為香港公民與特區政府立約的憲制框架,亦是特區政府在本地行使權力的來源和所有制度的依據,但整部基本法不單沒有承認「香港公民」的身份,而且褫奪了本土的獨立自主權。基本法第158 條規定,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這種釋法權力,不但對本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司法獨立構成威脅,更重要的是,當香港社會出現憲制性爭拗,或一些牽涉中港關係的政制爭議時,這一條文每每成為港人自治的緊箍咒,結果是犧牲或損害本地香港人的利益。

譬如在2012 年初,大量雙非孕婦「衝關」來港產子,造成嬰兒床位嚴重短缺;後來政府雖推行雙非「零配額」措施,表面上已解決了「雙非家庭」為了取得香港居港權而「搶閘」的問題,但事實上他們還是可以利用假結婚、假移民等方法「走法律罅」入境,為嬰兒取得永久性居留權(請參閱99 年居港權爭議)。結果去年9 月,北區小學和幼稚園因政府欠缺單證程兒童和雙非兒童的資料,而出現學額不足的情况。換言之,因為特區政府沒有制定人口政策的自主權,在醫療、教育或房屋政策上根本未能配套,而背後的原因是因為基本法本身就剝奪了香港人本土自治的權利。

重寫基本法 全民制憲 重新立約


中英雙方在80 年代末草擬基本法時,因北京不容許在主權談判期間出現「三腳凳」的狀況,香港社會的意見根本完全被忽視;二十多年後,很多社會事件以及中港矛盾問題證明,這部所謂「神聖不容侵犯」的《基本法》根本早已破爛不堪,不但限制本港民主發展,更嚴重損害香港人的固有利益。只有重寫基本法,與政府重新立約,全民制憲,香港才能獨立自主地繼續發展起來。


(原文刊於第十五期《熱血時報》,於2014年1月19日免費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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