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今日(2月2日)按《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發出強制檢測公告,規定以《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提及的機場區作為其通常工作或服務地點的人士,若於2月4日至25日期間受僱於政府、法定組織、機場業務夥伴、其承辦商、分判商等公司,或在外聘服務合約下向上述機構及公司提供服務,並擬於3月1日至31日繼續以機場區為其通常工作或提供服務的地點,即須按照公告指明的規定和程序,接受新型冠狀病毒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
相關人士在接受檢測後,須取得並保存檢測報告或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或電郵通知,以於3月1日至31日期間供執法人員查核。
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元,並可遭強制檢測令規定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政府預計接近七萬人須接受是次強制檢測。機管局會全力配合政府的防疫及檢測措施,支援機場員工遵守政府的強制檢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