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副會長李在鎔行賄案上訴 法院改刑期為2年半緩刑4年

三星副會長李在鎔行賄案上訴 法院改刑期為2年半緩刑4年


南韓三星集團(Samsung)副會長李在鎔行賄案,他早前提出上訴,南韓法院今日(2月5日)作出二審判決,推翻一審時的5年監禁刑期判決,判處李在鎔刑期為2年半,並緩刑4年,他將會獲釋放。

李在鎔被當局控告行賄、挪用公款、作虛假陳述、隱瞞犯罪所得及非法轉讓海外資產等罪。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去年8月作出裁決,裁定李在鎔罪名成立,被判監5年。 

案情指,李在鎔涉嫌賄賂前總統朴槿惠親信崔順實,金額逾430億韓元(約2.9億港元),藉此以換取政府支持三星兩間子公司合併,以令他可順利接管三星集團。李在鎔在去年2月被捕,他一直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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