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後離院男子原被判囚半年 裁判官錯定量刑起點改判4個月

確診後離院男子原被判囚半年 裁判官錯定量刑起點改判4個月


一名63歲確診男病人去年底自行離開伊利沙伯醫院,53小時後被尋回,但拒絕透露期行蹤。他承認一項「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今日(2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但衞生署晚上的新聞稿提到,刑期應為4個月,而非現場得悉的6個月。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原本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被告入獄6個月。然而,相關控罪最高刑罰應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故改以最高刑罰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判監4個月。

裁判官指被告行為非常自私,罔顧市民安全,法庭需向公眾發放清晰訊息,本案非常嚴重,不能罰款了事。

63歲的李運強被控於2020年12月18日至20日期間,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身處公眾地方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市民的合作是阻止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重要一環。有關行為不負責任,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政府對相關行為予以嚴厲譴責,並籲請公眾遵守相關規例。截至今日,共有兩人已因違反規例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4個月。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作出嚴肅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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