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遊業監管局表示,根據《旅遊業條例》(第634章),持牌旅行代理商有意停止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必須在業務停止前不少於14日,以書面方式將該意向通知旅監局。新星旅遊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9日書面通知旅監局,有意於2月23日停止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符合上述通知要求。
在收到通知後,旅監局隨即啟動處理旅行代理商業務停止經營的既定程序,包括提醒新星旅遊停止接受新的旅遊服務預訂,並妥善處理與顧客已訂立的旅遊服務訂單、派員到旅行代理商的營業地點查閱其賬簿及其他記錄,以及啟動撤銷其旅行代理商牌照程序等。
新星旅遊已經於2月23號停止營運,根據旅監局通過查核獲得的資料,新星旅遊在提交業務停止通知後沒有接受新的旅遊服務預訂,截至目前為止,旅監局亦沒有收到任何投訴、查詢以及賠償申請涉及新星旅遊在提交業務停止通知後接受的新旅遊服務預訂。至於新星旅遊在提交業務停止通知前收取的旅遊服務訂單,旅監局知悉新星旅遊正處理顧客的退款安排,並會按《條例》下旅遊業賠償基金的條款處理賠償申請。
旅監局已提醒新星旅遊的負責人根據《條例》,旅行代理商在牌照撤銷後或暫時吊銷期間,仍須遵守《條例》規定,包括按照已訂立的協議、交易或安排下的義務或法律責任行事。如發現個案涉嫌違反《條例》,旅監局會按程序進行調查,並就欺詐或其他涉嫌違法行為與相關執法機構作合適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