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台主持被控2015年區選舞弊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

網台主持被控2015年區選舞弊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


一名網台主持被控在2015年區議會選舉中舞弊罪名成立,上訴到終審法院遭駁回。

被告為網台主持鄭永健,案情指他於2015年區議會選舉前,以15至20萬港元利誘本土派政團在指定選區參選,企圖「鎅走」其他參選人選票。他於2016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選舉舞弊等7項罪名成立,判監4年。

鄭永健上訴後獲減刑至3年3個月,已經服刑完畢,但他為推翻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今日(3月11日)頒下判詞,指今次上訴唯一爭議點,在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舞弊地」(corruptly)的定義,判詞指,無論是原審法官或上訴庭,對有關詮譯都不正確。

終院裁定「舞弊地」並非犯罪精神元素,而是提供利益予另一人,索取或接受利益,因而削弱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所以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懷有特定意圖阻止公平選舉。

終院認為,鄭永健是故意「舞弊地」作出相關條例列明的特定行為,傾向削弱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所以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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