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鐳射筆案罪成 判囚9個月即時入獄

方仲賢鐳射筆案罪成 判囚9個月即時入獄



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涉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管有10支鐳射筆,經審訊後在今年2月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罪成,一直還押候判。法官游德康今日(4月7日)於區域法院判即時入獄9個月。

23歲方仲賢原被控在2019年8月6日於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管有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在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52338林發建;他另涉同日於偵緝警員8702黃漢鋒檢取其手機為證物前把手機重新設置,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法官早前在裁決時表示,方仲賢在知悉警員身分下逃跑,多次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刁難警員」;且方仲賢被捕時表現冷靜,亦與警員針鋒相對,「懂得利用巿民對警方的負面感覺保護自己」,可見行動經深思熟慮,其後重設手機是意圖阻撓警方調查及相關司法程序,故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皆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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