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拒交染疫動物有罰則 漁護署料要求交出寵物機會不大

飼主拒交染疫動物有罰則 漁護署料要求交出寵物機會不大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如衞生主任有理由相信,任何物品(包括動物)受指明傳染病感染,或可能曾受指明傳染病感染,該衞生主任可命令就該物品執行任何疾病控制措施,或將該物品銷毀。政府近日對規例作出修訂,包括訂明有關物品(包括動物)擁有人須按衞生主任指示交出物品,並把不遵從有關指令訂明為罪行及引入罰則。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除少數動物種類,例如貂鼠和倉鼠外,現時並未有證據顯示受感染的動物,如貓狗會把新型病毒傳染給人類。因此,人類經由動物感染新冠病毒的機會非常低,在這情況下,預計需要行使相關權力,要求寵物主人交出寵物的機會不大。但若有充份科學證據顯示有動物把病毒傳染人類,例如年初發生倉鼠將病毒傳染給人類的個案,衞生署及漁護署便會審慎考慮使用有關權力,處理有關動物,以防止病毒擴散。

發言人續指,對於屬哺乳類動物的寵物,如其主人為確診者或其密切接觸者,而需留院治療或前往檢疫中心隔離,若沒有證據顯示有關動物會在受感染後將病毒傳染給人類,漁護署會繼續採取一直沿用的方法,即在取得主人同意後,將有關寵物送往新界南動物管理中心接受檢疫隔離及獸醫學監察。期間,漁護署人員會照顧有關寵物,亦會按其健康情況作特別安排,同時會按情況為寵物抽取樣本進行病毒測試,當病毒測試結果呈陰性反應及獸醫學監察結果滿意,漁護署會安排主人接回寵物。

除了交由漁護署處理外,寵物主人亦可安排親友代為照顧其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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