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今日(5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在外患罪章中增訂條文,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納入適用範圍。
過往台灣司法制度上,對岸一直被視為台灣的「大陸地區」,故此外患罪不能處理涉及大陸間諜案。
據《中央社》報道,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因為現行憲法規範的領域和現實狀態不一致下,長期以來刑法無法發揮保護國家安全的功能,以致於共諜被輕判,背叛國家的退將判刑確定後,還能領到高額退俸等畸形現象。面對中國的武力威脅和滲透,這次修法是要保護台灣國家安全和人民的民主自由。
王定宇說,刑法自1935年制定以來,外患罪章的條文84年來未修正過;三讀通過的第115-1條文,明訂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適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地將共諜納入的方法,這樣比用敵人定義更簡單、清楚,他認為這是數十年來難得的一步,將共諜列人外患罪章,等同「敵國」。
未來洩密給中國,可判處最高10年有期徒刑,若在戰時成為敵軍間諜,更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圖片來源:Venation|CC BY SA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