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6日,一名21歲男子於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被搜出兩支棒球棍及兩瓶辣椒油噴霧等物品,隨即被拘捕。
被告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日(7月2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即時監禁18個月。至於另一項涉兩支激光筆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則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會使用有關物件,又指被告學業成績雖不理想,但有努力進修,亦因柔道表現出色入選港隊。他與已懷孕的未婚妻準備結婚,女方預產期為9月。
裁判官判刑時強調,辣椒油可灼傷眼睛或皮膚,而棒球棍可用作圍毆他人。用棒球棍擊頭可致腦神經受損,嚴重會成為植物人;如果襲擊身體可致骨折,造成永久傷殘。因此,法庭以18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沒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所以判監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