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公司於旺角信和中心經營兩間夾公仔店,前年被指沒有領取《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牌照經營而遭票控。裁判官去年初裁定,夾公仔機更似售賣公仔,不符合娛樂的定義,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故不受防疫禁令所限,毋須停業可重新營業。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上月開庭後,法官黎婉姬今日(8月24日)頒下判詞,認為夾公仔機不符條例中「娛樂」的定義,並非受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判詞指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就「娛樂」的定義,包括「《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下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機械裝置」。機動遊戲機則是給公眾人士駕駛或乘坐,而且是主要用作娛樂用途的裝置,該裝置與旋轉木馬、摩天輪是同類。法官認為,按同類法例原則,夾公仔機並不符合有關的定義,因此涉案店舖並非受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
案件編號:HCMA 50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