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請人作虛假陳述 被判罰款2千元

公屋申請人作虛假陳述 被判罰款2千元



一名公屋申請人因在公屋申請書上明知而作虛假陳述,隱瞞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及紅利收入,上月在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元。
 
房屋署表示,有關申請人於2012年12月獲接受登記申請公屋。他於2016年7月應邀出席申請分組的詳細資格審查面晤及通過詳細資格審查,獲核實符合配房資格。隨後他的公屋申請交予公屋編配小組準備安排配房。
 
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於2016年11月,抽樣調查該公屋申請。經調查後發現,該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已經持有一份具有現金價值及紅利收入的保險計劃,卻沒有於2012年申請公屋及2016年7月出席詳細資格審查面晤時,如實在公屋申請表及申請人聲明內填報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及每月平均紅利收入。
 
房屋署於2017年2月以「提供虛假資料」理由,取消申請人的公屋申請。由於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資料,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的規定,房屋署依例將他的個案交由檢控組跟進。該個案於上月在法院審理,申請人承認控罪,被判罰款2,000元。

在申請書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圖片來源:Wpcpey|CC BY SA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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