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不在現場脫暴動罪 律政司上訴要求釐清共同犯罪原則

3人不在現場脫暴動罪 律政司上訴要求釐清共同犯罪原則


早前備受關注的「赴湯杜火暴動案」,湯氏夫婦及一名女學生,早前被控去年7月28日在中西區參與暴動,經審訊後法庭指他們並非在犯案現場被捕,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亦不成立。

據悉,律政司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申請就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尋求意見,相關裁決結果不會影響3人的無罪裁決,然而卻影響日後涉及相關控罪的公眾秩序事件案件。

消息指,律政司要求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相關罪行。律政司認為,「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相關罪行,亦適用於案發時不在場被告,認為原審法官要求控方證明被告要與其他人士「集結在一起」是錯誤。

據了解,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非必要地削減部分被告的罪行,包括在距離案發現場一段距離外被捕的被告,以及共同犯案,但不必出現在案發現場人士,例如負責睇水的「哨兵」、協助逃走的「家長車」司機、武器供應商、在後方掘磚及收集物資的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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