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道立:法院及法官誠然可被批評 但必須有理可據

馬道立:法院及法官誠然可被批評 但必須有理可據


有見近日出現不少關於法院及法官多個司法裁決的評論、意見及批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9月23日)發出聲明,解釋香港執行司法工作的數個基本原則。聲明指,評論法院及法官的工作時,必須牢記這些全部來自《基本法》的原則,認為這點至為重要。《基本法》確保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力,明文說明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聲明強調,法官的憲制規定職責是,在行使司法權力時,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法官這項憲制職責不包括對政治問題或爭議作出裁決。是故,法官必須不受任何性質的政治考慮所影響。換言之,法院作出裁決或處理案件時,不能出現實際或觀感上的偏頗。法院向來只遵照法律作出裁決及處理案件,不會考慮任何外來因素。聲明又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官有憲制職責,無懼無偏地執行司法工作。
  
馬道立又指,必須緊記的是一些處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其中首要的是公平審訊的要求。其他的原則包括:無罪假定、法庭必須在控方已履行其舉證責任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才可定罪的規定,以及上訴的權利。
  
聲明中特別提及保釋、判刑、上訴及覆核這些議題。這些議題亦是刑事案件中引來評論、意見及批評的幾個層面。重要的是,這類評論、意見及批評必須有理可據,並對相關的背景有正確的理解。在這方面,也必須恰當地理解律政司司長(代表公眾利益對刑事罪行進行檢控)的角色及責任。
  
聲明提到,法官必須不偏不倚;不然的話,有多種途徑可予以糾正。被告人或控方(即律政司司長)可提出上訴、覆核,或申請取消法官審理有關案件的資格,亦可按既定的投訴機制向司法機構投訴。
  
馬道立指出,法院及法官誠然可以被批評,但批評必須有理可據、理由充分及恰當地提出,否則會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最終危害香港的法治。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絕對不應該被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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