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倡源頭打擊非法燃油 保安局反駁不切實可行

申訴專員倡源頭打擊非法燃油 保安局反駁不切實可行


本港非法燃油轉注活動猖獗的問題一直備受公眾關注,申訴專員公署主動展開是項主動調查,發現消防處執法等有改善空間,並提出5項建議,但保安局只接納其中4項。

消防處設立打擊非法燃油轉注特遣隊處理,不過申訴專員工署發現,特遣隊僅得七名成員,除主管外,其餘成員分為三個小隊,而特遣隊曾作巡查及執法的非法油站黑點數目多達350個。在人手相對緊絀的情況下,調查指消防處應檢視現時特遣隊的人手編制,並按實際情況探討需否透過內部調配,或向政府要求增撥資源,以調整編制來應付該隊的繁重工作。

資料又顯示,於2016年至2021年6月30日,因參與非法燃油轉注活動而被成功入罪的個案中,並無被判處監禁的個案,至於被法庭判處的最高罰款額則由$5,000至$50,000不等。惟相比非法油站的經營收益,有關罰則的阻嚇力便顯得不足。

申訴專員公署在調查報告中提出共5項建議,保安局對其中4項表示歡迎,即消防處檢討打擊非法燃油轉注特遣隊的人手編制、考慮增加突擊巡查和與海關或警務處採取聯合行動的次數、檢視相關罰則以提高有關人士對參與非法燃油轉注活動的阻嚇力,以及探討更多元化的宣傳和公眾教育。消防處已經或正在推行上述相關措施,並會繼續在消防安全層面加強執法和宣傳,打擊非法燃油轉注活動。

對於申訴專員公署提出的第5項建議,是政府應探討引入源頭管理改善措施的可行性,以從供應源頭着手打擊非法燃油轉注活動。保安局表示,正如申訴專員公署在調查報告中指出,柴油市場涉及眾多業界經營者及持份者,若要落實建議以期達致從源頭打擊非法燃油轉注活動之效,須同時盡量減低對業界的影響。申訴專員公署在報告中亦指出制訂有關改善措施有其複雜性。

保安局指出,在《危險品條例》(第295章)下對危險品的規管制度,條例原意是以發牌的方式規管危險品的製造、貯存、運送及使用,目的是確保過程中的消防安全,而非就危險品的供應和售賣作出限制。假如按調查報告的第5項建議引入源頭管理措施,例如就危險品的供應和售賣作出限制,保安局認為既不符合《危險品條例》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亦超越其規管範圍,更牽涉對整個危險品規管制度的重大改動,牽連甚廣。發言人認為,規範危險品供應和售賣的建議可能對市民生活和業界營商等造成不便,未能符合政府「利商便民」的原則。

保安局又指,柴油分銷商和零售商的規模、營運及操作模式涉及多層性、多樣性及多變性等複雜因素,提出從供應源頭打擊的構思並不切實可行,對遏止非法燃油轉注活動的作用亦有限;加上有關建議超越《危險品條例》下對危險品作出規管的原意和目的,並可能影響市民日常生活和業界營商,保安局經仔細考慮後未能接納調查報告的第5項建議。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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