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清拆公司及兩名貨車司機先後在元朗非法擺放廢物,分別於上月19日及今日(1月2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共被判罰款21,000元。
去年5月,環保署接獲市民舉報,指有人於元朗振興新村的私人土地棄置建築廢物。環保署經調查後,證實涉事地點擺放的大量建築廢物包括碎石屎、碎瓦片和泥頭來自一間清拆公司的清拆工程,而該公司並沒有獲得涉案地段擁有人的有效許可,於是按《廢物處置條例》檢控該清拆公司。
另外,環保署於去年6月在元朗錦壆路一個避車處裝設監察攝錄系統,錄得兩名貨車司機非法棄置包裝廢料等工商業廢物,並根據攝錄所得的車牌資料追查到涉事司機,遂按《廢物處置條例》作出檢控。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任何人士於政府土地或未獲土地擁有人的許可下於私人土地擺放建築廢物及工商業廢物,均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