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休班男警涉嫌拾遺不報,在2017年7月於櫃員機提款後,取走他人遺留於另一部櫃員機的8000元現金,被控一項盜竊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月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到1月22日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38歲被告劉元明早前出庭自辯時指,自己拘捕前都深信該8000是屬於自己,並無貪念將其據為己有。
被告作供時稱,當時曾提款8000元,打算離開時聽到櫃員機發出聲響,以為自己忘了拿錢,他又誤以為發聲的櫃員機,是他剛剛提款的一部,故才拿款該8000元。由於他的銀包內已經8000元以上的現金,故一度懷疑該筆款項是否屬於自己,並致電向銀行查詢。
之後被告再上網查閱戶口狀況,又致電銀行熱線,當時職員曾建議被告將涉款交予附近的分行或警署,惟被告沒有按照指示,他解釋指提款後數天都要到跑馬地返早班,下班返回九龍城分行恐怕已關門,而交到警署又會麻煩同事。
被告又指與妻子不時會互拿對方錢包的錢,並提到其妻教跆拳道收取的現金學費,有時會放在他的錢包。事發之後數天與妻子對數,無發現有多出的可疑款項,於是確信錢包內的8000元是屬於自己。
案件編號:KCCC208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