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懂,死期長過12個月就不夠慘?

我不懂,死期長過12個月就不夠慘?


有朋友在 Facebook 上寫,近日避看政治新聞。然而,自從立法會復會後,政治與否,竟然日日都有令人看了難受的新聞。

以昨日(1月21日)為例,立法會討論《強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內容竟然是通過患有末期疾病的受託人可提早取得強積金但要由註冊中醫或西醫證明預期壽命剩餘12個月或以下。

向來認為強積金應該只是偽名,真名其實應是強搶金。強積金推行後,成績之差有目共睹,然而僱主和僱員的強制性每月供款上下限每次提高都易過借火,由2000年12月的HK$200及HK$1,000直線上升至2014年6月至今的HK$355及HK$1,500,有時低調到見到銀行戶口又少了收入才留意到。2010年已有傳媒報道白供十年市民促取消,但政府借了聾耳陳隻耳,任由市民的血汗錢付諸東流,變相利益輸送到金融業機構手中。每個月看著本來屬於自己的錢從不到手,簡直心如刀割。

原來強搶金,不但搶,而且絕不疾病歧視,就算你被宣佈了死期都一樣搶你。搶足十幾年。就當市民都要愛國愛港,任由魚肉,但患了絕症,都要死了,至少可以把自己的錢拿回手上,做湯藥費也好,盡情享受人生最後X天也好,也不是甚麼過分要求吧?不要忘了,那筆錢,本來是政府逼你儲蓄,等同阿媽幫個仔把利是錢收起,本來真的屬於個仔的。

政府今天就通過網開一面,好,既然你都要死了,把錢還給你吧!不過,大家留意,你是要真正死到臨頭,一年之內會升天,才可以拿回本來屬於自己的儲蓄。

不是個個會死的都合資格。你快要死了,是真的要「快」,才在政府眼中覺得可以把錢還給你。「快」的定義是最多12個月。即是說如果醫生告訴你還有14個月命,不好意思了,你要先等兩個月,才可以把你自己的錢拿回來──假設基金經理好心沒有輸光的話。

我不懂,稱得上為末期疾病,自然會出現一個死期。出現一個死期的話,就算再長,都已經「好唔老黎」、「手尾長」、「大鑊」……就算死期是五年,甚至更久,又如何?死期就是死期,為甚麼患者被醫生判了長過12個月的死期就拿不回原來屬於患者的錢?因為患者不夠慘?憑甚麼決定死期長過12個月就不夠慘?可否告政府另類疾病歧視死期長於12個月的人士?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認為有關建議,是醫療專業團體及公眾諮詢討論的結果,可以令申索程序直截了當及有效率。如果定立預期壽命剩餘12個月以下叫做「令申索程序直截了當及有效率」,不如直接定立預期壽命剩餘為0個月,應該更加「直截了當及有效率」,因為個案直接變為遺產,既方便,又快捷。

另外,快要死這回事是要由註冊中醫或西醫證明。即是說你不能自稱快要死,或者感覺快要死而要拿回那些自己的錢。政府為了確保大家不會幼稚地扮死以取回本來屬於自己的錢,所以要求出示醫生證明。這個不是製造了大量不必要文書工作嗎?還把患者私隱(例如病情)在不必要的情況之下被基金經理得知。可見「申索程序直截了當及有效率」根本不是政府這個政策的重點。這種小恩小惠在市民而言,只是可憐下你真的要死,有錢無命享,不然強搶金豈容市民輕易取回?

這是一宗教人難受的新聞。相信我的朋友很快會所有新聞都避看。然而,香港人甚麼時候才會想清楚,罪不在於各種壞消息令人不快,而是在於製造這些壞消息的源頭──現任政府的不仁不公不義,無信無恥無能?

雨傘革命輸了,民氣勢弱,政府為所欲為。香港卻仍有一大群面目可憎的人做狗頭軍師,說三道四。甚麼深耕細作,等你耕完十八區,立法會都已經通過了N條惡法。以為仍有很多次機會,仍可以慢慢來的一群,敢問一句,傻的嗎?

甚麼時候,決定留下的香港人才會想清楚,與其避看新聞做駝鳥,不如改變世界?甚麼時候,香港人才不會順民到乖乖任由強搶金一類的無形暴力加諸在自己身上?還是,想通了,決定不看不聽不說,眼觀鼻,鼻觀心,自我隔離,誰在乎哀莫大於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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