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監獄發明家生意

大陸監獄發明家生意


日前,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指,按《基本法》中央有權將大陸法律引入香港,至於做不做及是否適當是另一回事雖然他主要在回應《國家安全法》草案引入香港的建議,但他的說法泛指大陸法律,這令我想起略早於他的記者會前看到一個有線新聞關於大陸犯人減刑的報道。

有線新聞的報道題為「是漏洞抑改造成功,在囚官員變發明家」報道指大陸近年雖然大力打貪,但原來部分貪官在入獄之後,變身發明家,在申請了若干發明專利後,成功申請減刑。聽來好像毫不相關,但原來根據《刑法》和《監獄法》的相關規定,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算是立功表現,應當予以減刑,但減多少,各個地方都有不同準則。報道更指,發明專利減刑服務,在大陸已變成一條「產業鏈」。這些公司提供收費服務,根據囚犯的喜好、專長,度身訂造,設計出合乎減刑要求的發明。

好奇求教 Google 大神,原來這個情況源於《刑法》第七十八條,原文如下: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看來就是戴罪立功的意思。《刑法》厲害到把何謂立功也清楚列出六項。當中絕大部分是不太可能在獄中做到的,例如你在獄中只怕很難「抗禦自然災害」。而第一、二項那些又等於做二五仔,提前出獄都只怕小命難保。六項之中果然是第三項比較容易做到,結果大陸的囚犯都會努力令自己變成一個發明家。

貫徹中共式經濟,火速變成了一盤生意。中國廣播網有一篇訪問講解那些公司怎樣炮製出一個「監獄發明家」一個這種公司的負責人說:「看他(服刑人)從事的是什麼行業,來寫什麼樣的專利,寫好之後拿進去讓他看幾遍,就可以申請了。(申請)實用新型(專利)5至6個月時間。從申請到最後拿到專利證書,2,000塊錢。先收費,因為這邊一旦投入工作,所有的費用都産生了,包括專利撰寫、申請費、年費、登記費都包含了。實用新型的保證95%以上申請成功,如果這次申請不成功繼續幫助你申請。」既方便,又快捷。中共治理下的中國就有這個好處,有甚麼東西是錢不能解決的呢?霉運的傢伙被判刑了,卻又上訴不了,也可以靠用對了錢找到一個出路,早些回復自由,作威作福。在中共世界,公義在錢面前絕對要靠邊站。

雖然該文亦有提及到這種情況被大陸媒體揭發了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若干措施調查核實以防造假,「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巡視員李豫黔表示,全程留痕、倒查三年等措施將杜絕作假騙減刑的事情發生」。然而,根據當今大陸的國情,會否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你情我願,繼續買賣一個又一個「獄中發明」?

董建華的話中所指中央可以引入的大陸法律,是否包括這一條?先不論這條法律是否合理(愛黨者大可以指出外國有更厲害的減刑法律,例如巴西有犯人閱讀減刑計劃),但若然真的引入大陸法律之同時,是否也會「引入」大陸國情?

如果香港有這樣的法律,又「引入」了差不多的國情,相信早前的巨貪大案主角許氏郭氏等,只要「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然後來個「戴罪立功」發明創新,很快又可以從投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如果今天的港府決定引入這種法律,也許建制派的一干議員,也會以為著這些可敬的人對社會未來的貢獻為由,支持這種做法。捉到老鼠就是好貓,管你那其實是不是真的一隻貓?管你那是不是真的一隻老鼠?

沒有道德感的人,為了利益,自然會成為一個騙子。整個國家的人都沒有道德感,只會賺錢,怎會不成為一個騙子國家?

題外話,巴西閱讀減刑計劃是經挑選的犯人才可以參加計劃的,雖然也不能肯定如何挑選,至少不是個個犯人都可以參加。大陸那一條刑法並沒有限制哪種罪行或者情況才可以「立功」。如果一個變態殺手或強姦犯,只要沒有判死刑,留住條命,不知是否也可以成為「監獄發明家」得到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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